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日期:2023-04-13 11:03:59/ 人氣:73 來源:重慶消防公司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本規范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
6.5.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的有關規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重慶消防公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條文說明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6.5.1 本條為對建筑內防火門的通用設置要求,其他要求見本規范的有關條文的規定,有關防火門的性能要求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要求。
(1) 為便于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規定了防火門的耐火極限和開啟方式等。建筑內設置的防火門,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員疏散和開啟,應保證門的防火、防煙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有關規定和人員的疏散需要。
建筑內設置防火門的部位,一般為火災危險性大或性質重要房間的門以及防火墻、樓梯間及前室上的門等。因此,防火門的開啟方式、開啟方向等均要保證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快捷開啟,不會導致阻塞。
(2) 為避免煙氣或火勢通過門洞竄入疏散通道內,保證疏散通道在一定時間內的相對安全,防火門在平時要盡量保持關閉狀態;為方便平時經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開的防火門,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著火時以及人員疏散后能自行關閉,如設置與報警系統聯動的控制裝置和閉門器等。
(3) 建筑變形縫處防火門的設置要求,主要為保證分區間的相互獨立。
(4) 在現實中,防火門因密封條在未達到規定的溫度時不會膨脹,不能有效阻止煙氣侵入,這對賓館、住宅、公寓、醫院住院部等場所在發生火災后的人員安全帶來隱患。故本條要求防火門在正常使用狀態下關閉后具備防煙性能。
6.5.2 防火窗一般均設置在防火間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墻上的開口處或屋頂天窗部位、建筑內的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需要進行觀察和監控活動等的開口部位、需要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外墻開口部位。因此,應將防火窗的窗扇設計成不能開啟的窗扇,否則,防火窗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6.5.3 本條為對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以及建筑外墻開口上的防火卷簾的通用要求。
(1) 防火卷簾主要用于需要進行防火分隔的墻體,特別是防火墻、防火隔墻上因生產、使用等需要開設較大開口而又無法設置防火門時的防火分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防火卷簾存在著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積使用防火卷簾的現象,導致建筑內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因此,設計中不僅要盡量減少防火卷簾的使用,而且要仔細研究不同類型防火卷簾在工程中運行的可靠性。本條所指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是指某一防火分隔區域與相鄰防火分隔區域兩兩之間需要進行分隔的部位的總寬度。如某防火分隔區域為B,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有1條邊L1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L1;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有2條邊L1、L2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L1與L2之和;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和C分別有1條邊L1、L2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可以分別按L1和L2計算,而不需要疊加。
(2) 根據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 7633的規定,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判定條件有按卷簾的背火面溫升和背火面輻射熱兩種。為避免使用混亂,按不同試驗測試判定條件,規定了卷簾在用于防火分隔時的不同耐火要求。在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時,應認真考慮分隔空間的寬度、高度及其在火災情況下高溫煙氣對卷簾面、卷軸及電機的影響。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一處開口時,還要考慮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證這些卷簾能同時動作和同步下落。
(3) 由于有關標準未規定防火卷簾的煙密閉性能,故根據防火卷簾在實際建筑中的使用情況,本條還規定了防火卷簾周圍的縫隙應做好嚴格的防火防煙封堵,防止煙氣和火勢通過卷簾周圍的空隙傳播蔓延。
(4) 有關防火卷簾的耐火時間,由于設置部位不同,所處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不同,如在防火墻上設置或需設置防火墻的部位設置防火卷簾,則卷簾的耐火極限就需要至少達到3.00h;如是在耐火極限要求為2.00h的防火隔墻處設置,則卷簾的耐火極限就不能低于2.00h。如采用防火冷卻水幕保護防火卷簾時,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也需按上述方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