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日期:2023-04-13 11:00:23/ 人氣:114 來源:重慶消防公司
6.7.1 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7.2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 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 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3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4A 除本規范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7.5 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7.7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重慶消防公司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6.7.8 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6.7.9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6.7.11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6.7.12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條文說明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1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燒性能要求有所差別。
A級材料屬于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很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中,要盡量選用A級保溫材料。
B2級保溫材料屬于普通可燃材料,在點火源功率較大或有較強熱輻射時,容易燃燒且火焰傳播速度較快,有較大的火災危險。如果必須要采用B2級保溫材料,需采取嚴格的構造措施進行保護。同時,在施工過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如分別堆放、遠離焊接區域、上墻后立即做構造保護等等。
B3級保溫材料屬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電焊渣等點燃,而且火焰傳播速度極為迅速,無論是在施工,還是在使用過程中,其火災危險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中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是防止火勢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頂和墻體,容易被外部高溫作用而受到破壞或引燃建筑內部的可燃物,導致火勢擴大。本條規定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即為本規范第3.2節和第5.1節對建筑外墻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要求,不考慮外保溫系統的影響。
6.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建筑外墻的內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設置在建筑外墻的室內側,如果采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遇熱或燃燒分解產生的煙氣和毒性較大,對于人員安全帶來較大威脅。因此,本規范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不能采用這種材料做保溫材料;其他場所,要嚴格控制使用,要盡量采用低煙、低毒的材料。
6.7.3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無空腔的復合保溫結構體系時,由兩側保護層和中間保溫層共同組成的墻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的保護層需采用不燃材料,保護層厚度要等于或大于50mm。
本條所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夾芯保溫等系統,保溫層處于結構構件內部,與保溫層兩側的墻體和結構受力體系共同作為建筑外墻使用,但要求保溫層與兩側的墻體及結構受力體系之間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該類保溫體系的墻體同時兼有墻體保溫和建筑外墻體的功能。
本條中的“結構體”,指保溫層及其兩側的保護層和結構受力體系一體所構成的外墻。
6.7.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機保溫材料在我國建筑外保溫應用中占據主導地位,但由于有機保溫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墻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國外一些國家對外保溫系統使用的有機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了較嚴格的規定。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故本條要求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應采用A級材料。
6.7.4A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我國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溫火災造成了嚴重后果,且此類火災呈多發態勢。燃燒性能為 A 級的材料屬于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能較好地防止火災通過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不僅易燃燒、易蔓延,且煙氣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要選用A 級保溫材料。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面積較小時,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及其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仍可以按本節的規定采用相應的保溫材料。
6.7.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外墻外保溫系統,主要指類似薄抹灰外保溫系統,即保溫材料與基層墻體及保護層、裝飾層之間均無空腔的保溫系統,該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貼方式施工時在保溫材料與墻體找平層之間形成的空隙。結合我國現狀,本規范對此保溫系統的保溫材料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與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災危險性,因此結合我國現狀,對于除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非住宅類建筑或場所,根據其建筑高度,對外墻外保溫系統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做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和要求。
6.7.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在類似建筑幕墻與建筑基層墻體間存在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這類系統一旦被引燃,因煙囪效應而造成火勢快速發展,迅速蔓延,且難以從外部進行撲救。因此要嚴格限制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在空腔處要采取相應的防火封堵措施。
6.7.7~6.7.9 這三條文主要針對采用難燃或可燃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以及有保溫材料的幕墻系統,對其防火構造措施提出相應要求,以增強外保溫系統整體的防火性能。
第6.7.7條第1款是指采用B2級保溫材料的建筑,以及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門,其耐火完整性按照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的有關規定進行測定。
6.7.10 由于屋面保溫材料的火災危害較建筑外墻的要小,且當保溫層覆蓋在具有較高耐火極限的屋面板上,對建筑內部的影響不大,故對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較外墻的要求要低些。但為限制火勢通過外墻向下蔓延,要求屋面與建筑外墻的交接部位應做好防火隔離處理,具體分隔位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7.11 電線因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或過負荷運行發熱等均能引發火災,因此不應在可燃保溫材料中直接敷設,而需采取穿金屬導管保護等防火措施。同時,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也可能會因為過載、短路等發熱引發火災,因此,規定安裝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周圍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應直接安裝在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中。
6.7.12 近些年,由于在建筑外墻上采用可燃性裝飾材料導致外墻面發生火災的事故屢次發生,這類火災往往會從外立面蔓延至多個樓層,造成了嚴重的火災危害。因此,本條根據不同的建筑高度及外墻外保溫系統的構造情況,對建筑外墻使用的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必要限制,但該裝飾材料不包括建筑外墻表面的飾面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