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消防車道
日期:2023-04-06 10:04:07/ 人氣:144 來源:重慶消防公司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
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7.1.2 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7.1.5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于表7.1.6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于5m。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 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條文說明
7.1消防車道
7.1.1 對于總長度和沿街的長度過長的沿街建筑,特別是U形或L形的建筑,如果不對其長度進行限制,會給滅火救援和內部人員的疏散帶來不便,延誤滅火時機。為滿足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要求,本條對這些建筑的總長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兩翼長度。由于我國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在150m左右,按規定一般設在城市道路兩旁,故將消防車道的間距定為160m。本條規定對于區域規劃也具有一定指導作用。
在住宅小區的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小區內道路寬度、承載能力或凈空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的情況,給滅火救援帶來不便。為此,小區的道路設計要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
計算建筑長度時,其內折線或內凹曲線,可按突出點間的直線距離確定;外折線或突出曲線,應按實際長度確定。
7.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沿建筑物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有利于在不同風向條件下快速調整滅火救援場地和實施滅火。對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眾多消防車輛到場后展開救援行動和調度。本條規定要求建筑物周圍具有能滿足基本滅火需要的消防車道。
對于一些超大體量或超長建筑物,一般均有較大的間距和開闊地帶。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證滅火救援需要,在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的確困難時,也可設置環行消防車道。但根據滅火救援實際,建筑物的進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內。少數高層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條件限制時,允許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需結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
7.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工廠或倉庫區內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連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滿足消防車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要求設置專門的消防車道以便滅火救援。這些消防車道可以結合廠區或庫區內的其他道路設置,或利用廠區、庫區內的機動車通行道路。
高層建筑、較大型的工廠和倉庫往往一次火災延續時間較長,在實際滅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車輛投入多,如果沒有環形車道或平坦空地等,會造成消防車輛堵塞,難以靠近滅火救援現場。因此,該類建筑的平面布局和消防車道設計要考慮保證消防車通行、滅火展開和調度的需要。
7.1.4 本條規定主要為滿足消防車在火災時方便進入內院展開救援操作及回車需要。
本條所指“街道”為城市中可通行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一般設置有路燈、供水和供氣、供電管網等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道路,在道路兩側一般建有建筑物。天井為由建筑或圍墻四面圍合的露天空地,與內院類似,只是面積大小有所區別。
7.1.5 本條規定旨在保證消防車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員的安全,防止建筑物在通道兩側的外墻上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設施或開設出口,導致人員在火災時大量進入該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消防車通行的設施主要有:與車道連接的車輛進出口、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扇、疏散門、貨物裝卸口等。
7.1.6 在甲、乙、丙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設置的消防車道,如設置位置合理、道路寬闊、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夠的車輛轉彎或回轉場地,則可大大方便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行動。
將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場通過設置道路進行分區并使車道與堆垛間保持一定距離,既可較好地防止火災蔓延,又可較好地減小高強輻射熱對消防車和消防員的作用,便于車輛調度,有利于展開滅火行動。
7.1.7 由于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長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多數天然水源與市政道路的距離難以滿足消防車快速就近取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設置有時也受地形限制難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設置或難以設置在可通行消防車的道路附近。因此,對于這些情況,均要設置可接近水源的專門消防車道,方便消防車應急取水供應火場。
7.1.8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消防車道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撲救建筑火災的需要,根據目前國內在役各種消防車輛的外形尺寸,按照單車道并考慮消防車快速通行的需要,確定了消防車道的最小凈寬度、凈空高度,并對轉彎半徑提出了要求。對于需要通行特種消防車輛的建筑物、道路橋梁,還應根據消防車的實際情況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與凈空高度。由于當前在城市或某些區域內的消防車道,大多數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區內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車的轉彎半徑一般均較大,通常為9m~12m。因此,無論是專用消防車道還是兼作消防車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應滿足消防車的轉彎半徑要求,該轉彎半徑可以結合當地消防車的配置情況和區域內的建筑物建設與規劃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本條確定的道路坡度是滿足消防車安全行駛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車停靠和展開滅火行動的場地坡度。
根據實際滅火情況,除高層建筑需要設置滅火救援操作場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消防車道與建筑間要保持足夠的距離和凈空,避免高大樹木、架空高壓電力線、架空管廊等影響滅火救援作業。
7.1.9 目前,我國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為9m,登高車的轉彎半徑為12m,一些特種車輛的轉彎半徑為16m~20m。本條規定回車場地不應小于12m×12m,是根據一般消防車的最小轉彎半徑而確定的,對于重型消防車的回車場則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車和特種消防車,由于車身長度和最小轉彎半徑已有12m左右,就需設置更大面積的回車場才能滿足使用要求;少數消防車的車身全長為15.7m,而15m×15m的回車場可能也滿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設計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建設情況確定回車場的大小,但最小不應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在設置消防車道和滅火救援操作場地時,如果考慮不周,也會發生路面或場地的設計承受荷載過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過淺,溝渠選用輕型蓋板等情況,從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通行荷載。特別是,有些情況需要利用裙房屋頂或高架橋等作為滅火救援場地或消防車通行時,更要認真核算相應的設計承載力。表17為各種消防車的滿載(不包括消防員)總重,可供設計消防車道時參考。
7.1.10 建筑滅火有效與否,與報警時間、專業消防隊的第一出動和到場時間關系較大。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延誤消防車奔赴火場的時間。據成都鐵路局提供的數據,目前一列火車的長度一般不大于900m,新型16車編組的和諧號動車,長度不超過402m。對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長火車的地方,需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